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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公开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是否侵犯隐私权?
**对任何信息,要扩大知情范围都需要征得参与各方的同意。**鉴于这种同意很难一个个的征集,最好在一开始就写好知情条款。这个是律己的基本准则,没得商量。
严守私密是一种做人的基本操守,这种名声在外也是一种重要的人生资产。
别人给你的提议都是你的机会,但很多提议是很敏感的,因为会泄露关于对方的重要的动向和关键信息。你有个“曾经拿私下聊天记录向公众曝光”的记录,那么你就不必指望知道这件事的人会给你这类offer了。
这不见得是指别人知道你干过这事,而是指你既然干得出这事,那么你在生活中别的点点滴滴处自然也会流露出种种与此相应的迹象——比如点评社会新闻的时候会对这类事拍手叫好、提到某人某事的时候很显然的是在把只有两个人知道的事未经对方同意拿来炫耀兜售。
在明眼人眼里,你是不是这种人是相当清楚的。
因为严守这条规则,人的气质都是不一样的——比如,因为每一个要保守的秘密都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负担,因此这类人根本就不喜欢八卦,也绝不会随便让自己被动被卷入私下接触的场合。
ta们对单独见面、单独说话有高度敏感性,几乎总是会不动声色若无其事的安排引荐人、担保人和见证人在场。
ta们也极少会对没有提前观察透彻的人谈论任何个人情况。
主动执行这些准则的人,处在一种长期的审慎和察觉之中。对什么话是什么性质,什么话进入了私人领域,ta们有高度的本能的、常在的敏感性。这会自然而然形成一种很特殊的语言风格,这风格对有这个自觉的人很容察觉,对没这个自觉的人却很难解释——它是润物细无声的,这并没有妨碍当时谈话的顺畅性和舒适感,常常要很久以后你去总结才会发现对方其实什么也没说。
回到本题,这是想问对方是不是有这个“合法权利”,想知道“法院会怎么判”。
但你要记住,一个人到底有什么权利,在事实层面上并不看成文的法条怎么规定,而看权利人自己能不能有效实现和捍卫。
而如前所说,你如果认为对方没有这权利,那么对方就会不再跟你说任何话,于是ta的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就自然实现了,而你将因为触犯这个禁忌而受到自然的孤立和因被孤立带来的损失。这意味着这是自然法授予的天授人权,哪个法学家如何精妙的主张不同意见都是毫无意义的。
很多人会举出“这样可以揭发违法事件”来为自己将私信曝光的做法辩护。但实际上如果是真的为了这个目的,这些信息应该是被交给专门的坚持机构去专业的处理,而不应该被拿到不特定的大众面前由没有任何专业训练和审判权的普通民众来发泄暴力倾向。
当然,总会有“检察机关我认为不可靠,我只有一个选择就是公之于众”的极端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对“ta人的隐私权应该在我这里受到绝对保障”的确有信仰层面的坚持,否则这的确是应该被允许的社会安全的最后救济方案。
我是建议你走“绝对保障一切私下谈话绝不不经同意泄露”的原则路线的,但你要主张后一条特殊条款成立,这也是理论上逻辑可以说通的理由,我也不反对。
但是你要记住,你既然这样主张,别人就仍然是你会把你看作不可托付机密的人。因为一个“合理泄密通道”,也是一个系统漏洞。人们只关心会不会泄密,不怎么关心你泄密的理由是不是合理。
你主张可以泄密,不管你的理由多么正义,你就是会泄密的人,别人就会按照会泄密的人的待遇对待你,这非常现实。
毕竟,“觉得自己很正义”是一个一分钱都花不了的门槛。
对于别人,建议你默认不抱“对方一定知道好歹”的期待,不要谈论任何隐私,不要当面讲无绝对必要或公事无关的话。
必须要你透露隐私才能交的朋友,不交。
必须要透露隐私才能做的生意,不做。
必须要人透露隐私才能被说服的人,不配被说服。
你始终要记住——旷野生存,是用不到隐私的。
市场并不需要关心你是谁,自然也不关心你的母校和学历。
如果你一直在依靠这些东西获得社会的接纳,那么只要摧毁这些东西就能摧毁你。你的存在本身就是脆弱的。你可能觉得你的身份是一种“客观事实”,从不担心它有什么动摇。但事实上它只不过是这个社会寄托在几张纸、几个证人上的一段记录罢了。要让你失去原有的承认和认可,只不过是分分钟的事。
你养成不涉隐私的生存的习惯,以之为常,如呼吸般的自然,你自然也不会随便轻易陷入“xx突然翻脸,拿着私信改来改去到处发”的局面。
你也很自然会养成看到同类的敏感性,养成对“用隐私当抵押套近乎、换具体资源”的行为的敏感性——这是一种流行的骗局,看似亲热,但职业老手交到你手里的那些所谓“隐私”一般都是假话,专门用来骗那些以为这个可以算交杯酒的小孩子的。
这对你只会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