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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自杀的孩子对得住他们的家长吗?
有一个算一个,谁鼓吹自杀可以表达不满、可以惩罚父母、可以控诉社会,谁就是在害人。
自杀唯一能确切证明只能是自己不能忍受痛苦,没有其它任何可靠的生命作用了。
它不能证明你的父母一定有错。
不能证明对方一定是渣男/渣女。
不能证明任何人一定是坏人。
成熟的人不会仅仅因为你自杀了,不经过任何调查就去断言你的父母、老板、男/女朋友、领导、老师——或不论你留在自杀血书上的任何人“肯定不无辜”。
我不反对人留下这样的遗言线索或者举报信,自然也主张要进行必要的、严肃的调查,但是请注意,我绝不会同意仅仅因为当事人自杀就断言这些话都是真的。
是不是真的,调查决定。
为什么要说这么大一段“题外话”?
因为谈论自杀的首要原则,是谈论的行为本身绝不能在任何意义上诱导自杀意愿、塑造自杀价值。
谈论者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你谈论自杀的行为本身就可能客观上构成对自杀的鼓动。
你“痛心疾首”、“悲愤欲绝”,然后你化悲愤为力量,去按照自杀遗书所指的方向去“发出正义的谴责”。
主观上,你是同情自杀者。
客观上,你是在鼓吹和诱惑人自杀。
有无数的小孩会因为对你这种反应充满期待而去考虑自杀。
和客观的效用比起来,你的“良好主观意愿”没有一毫克的分量。
以后记住这句话。
规矩先立住——谈论任何自杀议题,都必须建立在“不增强、不鼓励潜在自杀意愿”的基本原则上。
违背这个原则,不管你的言论有多少人鼓掌,有多少人叫好,都是要遭遇血淋淋的诅咒的。
立住了这个规矩,再看“自杀对不起谁”的问题。
自杀是一种主体灭失的特殊行为。一旦实施成功,当事人即已消失。继续论断ta对不起这个、对不起那个,已无可追索的主体。
于是这类“对不起谁”的论断在实践上最大的效用只是在逼迫人一旦实施自杀就要务求必死,以免万一未遂还要遭遇额外的道德审判。
审判的人自己获得“智慧”“正义”的快感,代价是进一步的扩大了未来自杀意向者的坚决性,这很显然的违背了上述基本原则。
结论是“没有对不起父母”,会降低自杀的门槛。
结论是“对不起父母”,会增加自杀的坚决性。
所以,这是一个没有必要讨论的问题。